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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日期: 2021-11-29信息来源:

附件1

西安航空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航空学院全体专任教师,以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和其他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条师德考核工作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二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三条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西安航空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以《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的师德行为负面清单为具体对照。

第四条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触犯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严禁教师收受礼品礼金的“六条禁令”中任何一条情形的;

(二)违反学校师德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情节较重、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并受到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师德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由二级学院(部)师德建设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德考核的方法、程序为:

(一)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我评定,并填写《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师德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师德考核表》)。

(二)学生测评。汇总本年度两学期教学期中检查学生评教结果。

(三)科室评议。由教师所在教研室根据教师日常师德表现提出考核意见。

(四)综合评议。由师德建设小组在教师自评、学生测评、科室评议基础上,结合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教师自评占10%,教研室评估占30%、学生测评占30%,单位评估占30%(当年未参加学生评教人员的分值比例按照教师自评20%,教研室评估40%,单位评估40%执行)。教师党员的考核结果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

(五)结果反馈。师德建设小组向本单位教师反馈师德考核结论,考核不合格者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六)结果公示。师德建设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师德建设小组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

(七)学校审定。各师德建设小组将考核结果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凡考核为优秀或不合格等次的,应同时报送说明材料。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将最终考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各二级单位。

(八)申诉。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八条最终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九条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首要条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师德考核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调离教学岗位;累计3次考核不合格或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并视情况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教师资格,列入禁止从教名单。

第十一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航空学院全体专任教师,以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和其他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三条全体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公共场合及网络信息平台上,散布或宣传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发表、转发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5.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6.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书育人方面

7.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8.在教学科研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9.讲授或宣传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伦理的内容,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错误思想;

10.安排学生长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11.体罚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威胁要挟学生;

12.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3.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等工作中虚假填报学历学位、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个人信息,未经被署名人许可而冒用、盗用他人署名,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等;

14.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伪造他人签名,伪造文书,擅自更改已经生效的文件、合同;

15.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论文发表时一稿多投,恶意诋毁、歪曲他人学术思想和成果;

16.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违背社会伦理、科技伦理进行科学研究与试验;

17.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或滥用学术及科技保密原则,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行为。

18.其他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四)工作生活方面

19.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20.作为互联网群组(微信、QQ、贴吧、支付宝等)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2.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举报、造谣、传谣等形式宣泄个人负面情绪,散播不良、不实言论,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23.性骚扰同事,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4.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五)廉洁自律方面

25.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奖助学金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2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7.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强制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以获取个人利益;

28.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9.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30.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要求,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四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信件、邮箱、电话等方式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处室或二级学院(部)反映教师的师德问题。

第六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师德建设小组受理。受理部门可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受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启动受理程序。由媒体披露的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节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七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二级学院(部)师德建设小组受理后,应在15日内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对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调查单位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师的师德行为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在收到处理建议15日内,对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核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征得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一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本人。教师所在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教职工和投诉人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在进行违反师德情况调查过程中,要保守工作秘密并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十五条对出现负面清单所列相关事项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在处理执行期内受到新的处理时,其处理执行期顺延。

2.情节较重的,还要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于以西安航空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人员,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教师处理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单位研究同意后,由原作出处理或处分的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解除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五章 问责追责

第十七条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在当年年终考核评优时,对二级单位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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