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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荣誉称号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21-12-03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学校内涵建设,加大有效激励,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建设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根据中省荣誉制度建设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称号评选要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把对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高校的贡献作为重要内容,引导和激励广大教职工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高校目标,坚定政治方向,崇尚爱国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模范履职尽责,积极服务社会,自觉践行“德能日新、刚健有为”校训,努力培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按照“坚持标准、从严掌握、宁缺毋滥,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在学校建设发展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方面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发挥重要作用的教职工和校友,授予学校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荣誉

第四条 学校成立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筹学校荣誉体系的规划与建设,负责学校荣誉称号的设立、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校工会、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 校级荣誉称号设立“模范共产党员”、“教书育人楷模”、“师德标兵”、“教学名师”和“杰出校友”五项。其中“模范共产党员”和“教书育人楷模”评选范围为全体教职工;“师德标兵”和“教学名师”评选范围为一线教师和一线专职辅导员;“杰出校友”评选范围为学校3年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增设或撤销荣誉称号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方案,学校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模范共产党员”和“教书育人楷模”原则上每4年评选一次;“师德标兵”及“教学名师”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杰出校友”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一般应在当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章 评选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评选“模范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忠诚干净担当,在重大政治任务和风险考验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能够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遵守党章,模范履行党员义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顾全大局、廉洁自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牢记宗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先锋模范作用明显,实绩突出,得到党员和师生的公认。

(四)民主评议党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过学校或省上两次以上表彰者。

第九条 评选“教书育人楷模”的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受到过学校或省上两次以上表彰;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与学校改革与建设。

(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有业内认可的业务能力和育人水平,有师生满意度较高的服务管理业绩,在工作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选年度范围内年终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

(四)岗位工作量饱满,业绩突出。

第十条 评选“师德标兵”的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严谨治学,为人师表,自觉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践行学校师德师风,工作业绩突出。

(二)对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立德树人,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勇于担当,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廉洁从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三)关爱学生成长,尊重学生人格,作风朴实,平易近人,言行举止文明积极,心理健康,乐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有人格魅力。

(四)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全局观念,善于沟通、协调、合作、交流,乐于帮助他人,师生认可度高。

第十一条 评选“教学名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15年以上(含15年,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高等教育教学经历。

(二)受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学态度严谨,教学质量优良,教学任务饱满。

(三)评选年度范围内,承担校内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

(四)在人才培养方面业绩突出,师生和业内认可。

第十二条 评选“杰出校友”的基本条件:

(一)不忘学校培养之恩,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发挥重要作用,产生重要影响,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二)对学校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做出特殊贡献,并有示范作用者。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受到国家地方和社会认可者。

第十三条 校级荣誉称号评选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学校荣誉称号管理部门在评选当年提出并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评选的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荣誉称号评选的一般程序为:

(一)确定评选方案。学校荣誉称号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拟定评选方案,包括评选的具体条件、指标、表彰、奖励等事宜,报委员会审定。

(二)组织评选推荐。学校荣誉称号管理部门按照评选方案,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评选推荐工作。

(三)拟定推荐人选。学校荣誉称号管理部门按照评选通知精神及各单位推荐和遴选情况,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提出拟定推荐人选,报委员会审议。

(四)公示。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定推荐人选,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可实名向纪监部门反映,由纪监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负责向反映人反馈核实情况。调查核实结果有影响评选工作的,由纪监部门报委员会复议。

(五)表彰奖励。公示结果经党委会审定后,学校发文公布评选结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荣誉称号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评选、授予;特殊情况确需授予者,由委员会受理,党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学校荣誉称号的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管理部门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定相应校级荣誉称号的评选方案、具体评选条件及日常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评选表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在授予校级荣誉称号后,一旦发现并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撤销其所授荣誉称号,并退回相关奖励:

(一)出现师德禁行行为或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二)出现有违道德品质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四)未按评选实施方案进行评选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荣誉称号情形的。

第六章 奖励与应用

第十八条 获得学校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荣誉称号管理部门在评选当年的评选方案中提出。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荣誉激励的导向作用,获得学校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将作为向上级部门推荐参评各类荣誉奖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条件和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若遇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调整出现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