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新进教师培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教育方针,使其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尽快适应学校工作岗位要求,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教人厅〔1997〕6号)、《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高培训指导意见(试行)》(陕教师〔2007〕24号)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照《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新进教师集中进行岗前培训,保证新进教师上岗后能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了解教师职业特点,掌握教育教学理论及技能,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培训对象
通过公开招聘、调动等方式进入学校但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三、培训目的
(一)了解学校办学定位、管理体系,熟悉学校人才培养规律,了解高校教师的基本规范;
(二)了解学校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尽快进入角色,提高教学、科研以及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三) 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知识、技能及规范,能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形成良好的师德风范、团队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培训形式与内容
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校本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课堂培训与交流参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校集中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主要围绕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校规校情、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基本技能等内容,通过《新教师培训手册》、培训讲座、专题报告、名师说课、示范课及参观交流等形式,帮助新进教师进一步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发展状况,加快由“学生”到“教师”的角色转变,更好地适应学校岗位要求。
第二阶段:二级学院(部)分散培训,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主要围绕办学定位、办学理念与特色、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师德师风建设、教学能力提高、教学工作规范、团队协调能力等方面开展培训,可采取各二级学院(部)分散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阶段:全省高校教师集中培训阶段,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通知、报名、组织参训与考核等工作,具体形式按照省教育厅安排执行。 五、考试与考核
(一)第一阶段的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考核。综合成绩由平时考勤成绩、考试成绩和学习笔记成绩组成,平时考勤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5%,学习笔记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5%。其中集中授课部分请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次,取消本次培训资格,不予参加考核,重新参加下一轮培训。
(二)第二阶段的培训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考核。具体考核办法与成绩评定办法由各二级学院(部)自行制定,培训结束后统一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三)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第三阶段的培训,第三阶段的培训由省教育厅统一负责。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学习、考试且成绩合格者,认定为本阶段培训合格。
六、保障措施
(一)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是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学校提供专门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严格按照“先培训、后聘任;不培训、不聘任”的原则,认真组织落实,积极为新进教师参加岗前培训创造条件。
(二)每一期的新进教师岗前培训,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选派1名工作作风严谨、认真负责、有较强管理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班主任,协助做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
(三)岗前培训的教学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规定,保证岗前培训的教学质量。担任岗前培训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责任心强,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四)严格考试和考核制度,坚决防止和杜绝考核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和考试中的舞弊现象等不正之风,确保岗前培训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对考试有一科不合格者或其他部分有一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均须在下一轮培训中补考或补修,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转正定级、职务(职称)聘任等后续工作。
(五)各阶段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均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职称)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